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推
动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发展,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参与学
校民主管理权利的落实,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
律和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高等学校管理体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
本形式,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途径 。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
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
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
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 4 —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
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
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
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
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校务公开机制,全面听取教代
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八条 教代会实行届期制,一般与本单位工会届期保持一致,每 5
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根据学校工作和校务公开的要求,由教代会代表团团长、部
门工会主席和部分教代会代表对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不定期进行咨询或
质询,行政职能部门应当积极主动配合。
第十条 学校领导和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
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 5 —
第十一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引导
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精神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凡享有公民权、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关系
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与工会会员代表可以合二
为一。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
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其中教学和科研人员代表
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 60%以上,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全校代表的 50%左
右,并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代表和女代表。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每届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按照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 7%左右确定。
各学院(或部门工会)根据分配的代表名额,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
按照差额(不低于 10%的比例)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
生,候选人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学校党、
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应将他
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学院(或部门工会)参加选举。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原选举单位可对教代会代表依照代表
选举的规定程序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选举单位或出国一年以上的,
其代表资格终止;
— 6 —
(二)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或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
自开除之日起终止;
(三)因工作需要或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可补选。凡需增选、补选
教代会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七条 教代会按学院(或部门工会)建立教代会代表团。代表
人数在 5 人(包括 5 人)以下的单位可以联合组团,代表团正副团长从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检查、监督和质询;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
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
申诉和控告。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
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
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
代会交给的任务;
— 7 —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树立全局观念,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
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坚持原则,自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
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
教代会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
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有效。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民
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离退休的原校领导干部和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处级
领导干部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
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
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
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大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 8 —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
教师代表及其它代表性人员。选举秘书长负责大会具体事宜。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设立代表提案审查落实工作委员会,其办事机
构设在校工会,负责教代会代表提案、意见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布置、
督促职能部门落实提案工作;负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提出
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
决议的落实,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和工会主席联席会议;
(三)为教代会代表发挥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完善代表巡视制度、
听证制度、行政工作咨询制度等;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第六章 学院教代会
第三十条 高校内部建立学院教代会制度是校级教代会制度的延伸
和拓展。建立健全学院教代会制度已经成为学校管理体制中不可分割的有
机组成部分。
— 9 —
第三十一条 凡是学校正式建制的学院(包括设置部门工会的处级单
位)都应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行使
相应的职权。
第三十二条 学院(包括设置部门工会的处级单位)原则上教职工人
数 80 人以上的可召开教代会(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人数 80 人(含
80 人)以下的可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三十三条 学院(包括设置部门工会的处级单位)召开教代会或教
职工大会的相关条例和实施细则,由西北工业大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
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