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转发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疗保险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7〕61号)要求,将城市公立医院新增门诊诊查费(含挂号费)新增部分纳入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做好此项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待遇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西安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在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城市公立医院(附件1)及西安市市区以外的与我市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的我省城市公立改革医院门诊就诊,产生的门诊诊查费中新增部分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执行时间
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与西安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同步实施。
三、个人结算
参保患者在城市公立医院门诊就诊,城镇职工提供西安市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城镇居民出具《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协议医院验证刷卡密码或录入居民医保证号,参保人员产生的门诊诊查费中,新增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