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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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

财会﹝201719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财政部

上一条: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的通知

下一条: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