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有效、秩序良好的实验室环境,达到“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目的,特制订本实验室管理规定。
第二章 适应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实验室内所有人员。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第一条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组织安排测试任务顺利进行。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和台账管理;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定期检查;负责联系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三条 化学试剂及低值耗材管理员:负责化学试剂、玻璃仪器和低值耗材的验收、出入库、存储和领用,建立台账管理;负责化学试剂和耗材库房的日常管理;负责化学试剂的过期报废;负责对化学试剂、玻璃仪器和低值耗材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四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应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安排,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的安全;
第六条 严格按照实验室开放时间使用,非开放时间使用实验室需提前提出申请,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入使用,连续工作时应安排人员值守;
第七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使用和移动实验室中的任何设备。实验室设备租借按程序向实验室管理人员申请。
第八条 与实验无关的人员严禁进入实验室;
第九条 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依照损坏程度追究使用人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条 实验室应制定相应实验室规则和实验室安全制度。根据本实验室情况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及防水、防盗管理制度,实验室内部人员要严格执行。进入实验室的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危险物品,应由具有专业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操作。
第十二条 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或经过上机操作培训与考核。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应穿着实验服。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外单位来访人员如需进入实验室,必须经过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同意后进入。
第十三条 不得在实验室内饮食、娱乐。实验室操作使用的玻璃容器不能用来盛载食物和饮料,实验室的冰箱、冰柜不得存放食物。
第十四条 实验室及走廊禁止吸烟,特别是在有易燃、易爆的试剂气体场所或做有关实验时,严禁明火;
第十五条 试验工作结束后,必须关好电源、仪器开关。下班前,实验室负责人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清扫易燃的纸屑等杂物,消灭隐患;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对于需要长时间连续进行的化学实验,必须派两人轮流替换看护。实验产生的废液、废渣应按照规定收集、排放或到制定地点进行处理,禁止将废溶剂、反应废液向下水道倾倒。
第十七条 对危险性大的 化学反应,如易爆、剧毒等,要经过上级批准,在安全防范措施具备的条件下进行。在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或开展易燃等化学实验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爆面具、防护镜,此类实验操作必须确保两人以上时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摆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别用。实验室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第十九条 严格实验室钥匙的管理,钥匙的配发应由有关负责人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配置钥匙。
第二十条 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必须按规定上报,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
第二十一条 因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教务科研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