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并做好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与奖励资助工作。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用于奖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用于奖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是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用于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两档: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第二章 奖(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我院在册的品学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并在荣获学院本年度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中评选。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我院在册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自强自立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并在学院本年度荣获院三好学生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对象为我院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学院的全日制本科生。申请享受奖(助)者应积极交纳学费。
第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身体健康;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
方面特别突出。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6.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三)国家助学金申请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勤奋学习,态度端正,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简朴;
6.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定: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本学期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不积极参加学校及院系组织的各种活动者;
参与不健康活动者及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守信记载者。
第三章 奖(助)人数和资助金额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两个标准,每人每年3800元、每人每年2800元。
第八条 学院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名额及国家助学金的总金额每年由陕西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确定。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按照上级部署的时间和要求进行。
第十条 学生申请奖(助)学金的程序如下:
全院范围内公布年度评选奖励名额和申请评选条件;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
如下材料: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书;
一学年所修课程成绩;
相关荣誉证书及资质证书;
经二级学院审查,按照推荐名额将有关材料报送党委(党委学生)工作部;
由党委(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有关部门领导专家进行审批,在上级下达的奖励名额内等额确定获奖人选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五)在规定时间内,学院将获奖、助学生《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及《获奖、助学生名单备案表》上报省财政厅、教育厅。
第十一条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申请审批制。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各二级学院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报送推荐人选前,应在本院内进行公示;对于获奖、助人选,在上报前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对于在推荐及奖励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该单位推荐及奖励资格,并由学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学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奖助学金评选程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获奖助学生的教育、管理与监督,引导其以身作则,积极发挥模范作用。一经发现违纪,将撤销其获奖助资格并追回其所获国家助学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