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2007-05-21
五一期间,河南省郑州市的张先生收到了郑州市地税局邮寄的2006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他已经连续两年收到税务部门邮寄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了。有的纳税人却从来没有收到过完税证明。这是怎么回事呢?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其理所当然有权获得完税凭证(俗称“税票”),但税票的形式和获取渠道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由此可以看出,法定的完税凭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开具的完税凭证,其根据税款的缴纳方式,主要包括通用缴款书和通用完税证等;另一种是扣缴义务人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当前,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方式,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应的完税凭证主要是由扣缴义务人负责给纳税人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同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在内的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会为 其开具完税凭证,缴纳现金的开具通用完税证,通过银行划款的开具通用缴款书。
那河南省郑州市的张先生为什么又会收到地税局邮寄的完税证明呢?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国家税务总 局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自豪感,于2005年1月21日下发了《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确保个人收入纳税等资料保密的前提下,要求有条件的地区试行按年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全国地税机关共向纳税人开具了547万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2006年,开具完税证明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各省都有试点,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近3000万份;2007年一季度各地已向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3352.5万 份。所以河南郑州市的张先生已经连续两年收到地税局邮寄的完税证明。可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有上述三种形式。其中,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自行申报纳税获取的完税凭证,就跟日常交易中付给对方货款要求其提供发票或有效凭证一样,是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最直接证据,是法定必须提供的完税凭证。而为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具体措施,而不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虽然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采取措施,加大力度,积极推进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开具完税证明的范围不断扩大,但这也仅限于对实行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的纳税人进行开具,并没有普及到所有纳税人,由于税务机关无法掌握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单位的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情况,对这部分纳税人就无法开具完税证明。所以,就出现了前述一些纳税人所遇到的“从来没有收到过完税证明”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开具完税证明是一项长期性的纳税服务措施,依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首先需要不断扩大代扣代缴单位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范围,直至所有单位都全部实行;其次需要相应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资金支持,如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信息化建设等。目前各地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基础不一、具备的条件不同,开具完税证明的工作也相应地参差不齐,不可能做到一蹴而就、一步到位。所以,给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还需要稳步推进,逐步扩大范围。
完税凭证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后的凭据,近几年来,运用范围越来越广阔。据了解,在办理出国学习手续、办理购房和购车贷款、获取保险理赔、办理暂住证等过程中,相关机构都需要公民提供完税证明来证明自己的财力和作为公民履行义务的诚信度。房屋拆迁时,甚至可以凭房屋出租纳税证明获取比别人更高的拆迁费。可以说,完税凭证是个人信誉的最好证明,是公民享受应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最佳体现。
从纳税人来讲,如何才能顺利获取完税凭证呢?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纳税人自己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会直接为其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只需妥善保存。二是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纳税人提出开具税款凭证的要求,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必须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为保证这项工作,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为维护自己的权利,纳税人可以主动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避免纳了税却什么完税凭证都没有的状况。
此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若纳税人所在单位还没有向税务机关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而纳税人又因出国、向境外转移财产等确实需要完税证明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纳税的资料,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