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哪些发票不能报销?
7月1日后,收到一张有“纳税人识别号”栏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购买方单位名称,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办公用品,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开票系统打印出来的,而是销售方自行用A4纸制作了一份。
收到一份由酒店开具的培训会议发票。有培训会议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酒店系统打印出来的,而且是会议承办方自行用A4纸制作了一份。
去超市购物时,发票实际采购内容是月饼、水果等,但去服务中心开发票时,将发票内容开具为办公用品等。(改变商品名称开票)
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方开具发票。(接受第三方开发票)
没有购物,直接虚开发票。(完全虚开发票)
最新发票使用要求
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注意:
· 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 发票内容必须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
· 不能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 不能笼统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名称的发票。
· 7月1日起开具培训会议清单,必须由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接受系统外开具的清单。
· 开具汇总办公用品、食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