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节约型校园,保证学院水电供应和进一步加强对用水用电工作的管理,杜绝流失和浪费,调动大家节水节电的积极性,提高水电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全国供用电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本着强化管理,杜绝浪费,按照“谁使用、谁付费,分块计量、定额管理、节余留用、超支自负”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院水电资源的用户必须服从学院的统一管理,遵守学院水电管理制度,爱护学院水电设施,自觉维护学院用水用电秩序,节约能源,监督和协助后勤部做好水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电管理职责
第三条 研究制定学院水电规划与实施方案;督促检查有关水电使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处理水电违章违法行为;受理水电管理中的申诉。
第四条 后勤部为学院水电宏观管理监督部门,其职责为:
负责后勤部水电保障服务项目工作质量、目标、任务和标准的确定;负责学院各单位供水供电设施的日常维护与运行、公共场所水电维修、水电管理指标的测算与确认;负责学院水电增容工程和大型水电改造工程的立项、负责对后勤部水电供应与管理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后勤部水电管理办公室是学院后勤部下设四个办公室之一,负责学院水电设施管理、及其设施维护。其职责为:
负责水电中心供管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校内配电房、水泵房的日常供电供水服务;学院供水供电管线及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抢修及零星维修;维护校内正常供水供电秩序,在水、电停供时提前告知用户做好准备,作出应急处理,并讲明或查明水、电停供原因,联系恢复;按规定向市、区水电供应单位进行缴费;参与校内各类水电安装(含改造)工程的验收、移交;学校供水供电管线所达范围内窃水窃电行为的稽查和处理上报;员工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及上报;落实学院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水电表的管理
第六条 学院水电表由后勤部负责管理,学院供水供电范围内所有用水用电必须过表计量,没有经表计量而使用水电者须主动申报加装水电表,凡安装、拆迁水电表,需报水电中心批准备案,任何水电用户不得私装、私拆,否则按违章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后勤部应统筹考虑学院规划新建基建项目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并向学院申请相应的项目经费和水电开支经费。后勤部在新建项目开工前应参与有关施工图纸会审,竣工后参与验收。基建项目的新建水电设施在验收合格后交后勤部和使用单位管理。若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基建管理部门协调各有关单位予以解决。
第八条 校内单位添置大功率耗水耗电设施、设备,事先必须报后勤部,后勤部论证后由用户到水电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交付相关水电经费后方可付诸实施。
第九条 后勤部应严格执行有关水电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巡视制度,确保供水供电的安全运行,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对突发性故障,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供电。一般故障必须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修复。
第四章 水电费结算
第十条 水电收费标准按西安市物价局的定价以及学院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公布的价格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将对水电用户分户(单位)安装IC卡表计量,无法安装IC卡表的安装机械表。所有水、电表由学校统一安装。经营性场所水、电表购置、安装、维护、更换等经费由经营户承担。
第十二条 水电收费工作随安装工作同步进行,安装一户即开始收费一户。IC卡水电表安装后,水电使用即实行先购买后使用的方式。机械表用户每季度由水电中心将水电费清单送各单位核实后,按实缴纳。
第十三条 基建和维修工程耗用的水电,安装水电表计量,由后勤部按其实际耗用的水电量、按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水电费。未结清水电费的工程项目,后勤部告之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将通知审计、财务部门不予审计、付款。
第十四条 各经营户、学生公寓安装IC卡水电度表计量,水电使用实行先购买后使用的方式,学生及各经营户使用建行卡(银联卡)在建行ATM机预购水电。未安装IC卡水电度表计量的用户,到后勤部水电办和公寓楼管处交纳水电费。
第五章 水电节约要求
第十五条 节约用水。消防栓供消防灭火专用,除消防灭火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绿化用水管道供绿化专用,除绿化养护人员因工作需要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上接水用水。道路洒水、绿化用水尽可能减少使用自来水,充分利用回收中水。在特殊情况下需使用的,先经后勤部批准,并避开用水高峰期,浇水时必须要有专人管理,不得擅自离岗。加强水电设施检查、维护,水管、水龙头等发现损坏,使用单位须及时报修。
第十六条 节约照明用电。办公室、会议室、教室、学生宿舍等场所尽量使用自然光。走廊、通道等照明要求较低的场所,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各教室在白天上课时尽量少开灯,减少开灯时间。各栋教学楼晚间自习要相对集中,避免灯开无人教室,人离教室及时关灯。道路照明灯具须按时开关,非特殊情况不得延时关闭。
第十七条 节约办公电器用电。长时间不用或下班后应及时关闭电脑、打印机等用电设备,并切断电源。
第十八条 大力推广水电节能新技术。基建、维修等项目,必须设计、使用节电、节水等节能设备、设施。
第六章 违章处理与奖励
第十九条 窃电、违章用电行为认定:
(1)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未经允许或授权开启法定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学院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学院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取其它方法窃电;
(7)私自移动电表位置。
第二十条 窃水、违章用水行为认定:
(1)未申请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私自接水用水;
(2)绕越用水计量装置用水;
(3)施用技术和其他手段使水表停走、逆走、慢行或倒拨表针;
(4)擅自移动水表位置;
(5)对已经停止供水而擅自启封用水;
(6)非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防设施用水;
(7)未办理过户手续,擅自转让用水权或者向其他用户供水;
(8)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9)不按期交纳水费或者拒付水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后勤部除按最大用量计算追缴水电费(含滞纳金)、水电使用违约金外,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并通报全院:
(1)凡违反学校水电管理规定、浪费资源,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2)凡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水电用户,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按时按标准交纳水电费超过半个月者;
(3)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和违章用水、用电的。
第二十二条 用户在后勤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水电费时,应承担水电费滞纳金的违约责任。水电费滞纳金从缴费期限次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第二十三条 窃用水、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一)在学院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所窃水、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二)以其他行为窃水、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所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额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三)窃用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180天以上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窃水时间按每天12小时计算。
第二十四条 窃用学校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费外,还将处以应交水、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水、电违约金。对拒绝承担违章责任的,后勤部将切断其水电,并由学院依照相应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并处以每次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违约使用水、电违约金。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责任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记过、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水电管理工作人员如水电工和抄表员与用户串通,以少计量、私自掉换计量表等方法违章用电用水的,对用户按窃电窃水予以处罚;同时对水电工或抄表员第一次给予在部门大会上做检查,并扣发工资500元的处理。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记过,并扣发工资1000元的处理,且当年不得评先。第三次将调离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关系,并扣发当月工资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监督水电用户遵守学院水电管理办法。凡举报违章用水、用电和窃水、窃电行为的人员,经查实后,每次奖励现金10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全院各类水电用户的水电价格标准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省、市物价部门的文件核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