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学院绿化管理,维护生态环境,优化育人环境,促进校园绿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发的文件〈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发的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的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凡在校园内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三、后勤安保部综合服务科是学院的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院的绿化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按照自己的职责,协同作好校园绿化管理工作。
四、校园内树木、花草、绿化景点的管理与养护,采取学院成立绿化队,招聘有关专业人员及工人自行管理的办法实施。
五、学院内所有栽植的花草,树木建造的绿化景点,其所有权属学院,任何部门、个人均无权毁坏,砍伐或移植。
(一)学院师生员工有绿化植树劳动的义务,教职工和学生参加绿花义务劳动,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安排,后勤安保部组织实施。
(二)学院大型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 计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报到档案室备案。
(三)学院区域内的所有绿化工程,由学院财务按计划分批投资实施。
(四)学院内绿化的管理与养护,有综合服务科负责。包括公共绿地,风景林带、行道树的绿化,苗圃、居住区、游览和休闲区的绿化。
(五)在学院的服务单位,学院各部门和人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学院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1、在公共绿地,园林景点,风景林地、苗圃内擅自移伐树木,砍竹挖笋等。
2、在草坪内堆放杂物,损坏花木。
3、在树木上刻画,缠绕铁丝,架设电线(缆)和照明设施。
4、在绿地草坪内擅自搭建建筑物,设置广告牌
5、在绿地内擅自摘花果,挖掘苗木。
6、在草坪上行驶,停止各种车辆。
7、在绿地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废弃物。
8、其他损坏校园绿化植物及设施宣传牌等的行为。
(六)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部门、个人由学院后勤安保部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如无视劝阻,继续损毁绿化的,上报院领导做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