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和学院财产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章,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安全教育管理贯彻国家及本省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防范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并负有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的责任。
第三条 学院对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公正合法的原则,做好学院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教育管理
第四条 学院应当重视和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要有一名校(院)长分管负责,并列入学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第五条 学院安全教育应根据各级各类学院的特点及学生的年龄特征,有针对性地进行。学院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利用安全事故案例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中毒、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注重心理疏导,克服心理障碍,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 学院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或人员,明确其职责,负责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校内各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七条 实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把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纳入学院领导任期责任目标,落实到院系、年级、班级、宿舍。学院的每个教职工都有维护教学秩序,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第八条 学院应根据各自的类别层次,在学生中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教育。
第九条 按照部委规章和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强化管理措施,学院应整顿校园治安秩序,创建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
第十条 学院负责安全教育和管理的部门及单位或工作人员应当经常注意抓好门卫管理、宿舍安全管理、食堂安全管理、课外活动安全管理、学生日常行为管理、防火安全管理、校园交通秩序安全管理、校园公共场所管理、大型集会安全管理以及学院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等,减少和避免各类案件和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听从指挥,服从管理,遵守公德,注重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二条 学院安全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防范措施,开展群防群治。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当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针对可能或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第十四条 学院可根据环境条件与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日常教学和各项活动中的安全工作及早部署,采取得力措施,预先防范。
第十五条 学院食堂应有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加强对库房、操作间的管理,严防坏人投毒破坏,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必须加强对餐饮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定期组织体检,学生食堂必须建立食品采购和食品保管存放、加工制作等制度,严把食品采购关,严防食物霉变或污染。
第十六条 学院应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校舍管理,经常检查维修,发现危险房舍,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校舍倒塌事故发生。地处容易发生洪水、滑坡地带的学院,应有应急预案。每逢雨季和汛期,必须安排人员值班,随时观察险情,做好撤离疏散准备。
第十七条 学院应当加强车辆管理维修,确保性能良好。驾驶人员应服从教育和管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学生外出实习、参观、旅游等乘坐的车辆必须安全可靠;驾驶人员必须证照齐全,经验丰富。学生徒步或乘车(骑自行车)外出,应自觉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预防交通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学院应重视和加强对安全防火工作的宣传和防范,完善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设施,留有消防通道,配齐配足灭火器材,落实值班制度,预防火灾事故。严格用电管理制度,学院应有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负责用电管理,经常进行检查维修,及时更换老化或不符合要求的线路,禁止超负荷或违章用电。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严格按规定拉运、贮存、使用。汽油库、液化气库等必须远离教学区、学生公寓。加强对明火使用的管理。凡用明火照明、取暖等,学院应有严格的管制措施,防止酿成事故。
第十九条 学院应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和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条件、环境等客观因素,做好各项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预防非正常伤亡事故发生。实行学生外出春游、参观、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报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学院或年级(班级)获准后应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学院组织校庆、文艺晚会、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应有安全保卫工作预案。学院应根据发生安全事故的季节特点和规律性,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做好防溺水、防中暑、防煤气中毒、防自然灾害等各项工作。学院必须加强对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确定专人保管,建立使用管理制度,防止因管理不严或使用不当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学院应重视和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强化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建立学生治安服务队和教职工治安联防队等群防群治组织,做好防盗、防破坏、防不法侵害工作,预防刑事、治安案件发生。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学院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延误。
第二十二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和损失事故后,学院应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和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学院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