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理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食品卫生经营人员每年参加一次查体,每年到期前一个月参加健康查体,不得超过使用健康证明。
四、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五、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立即清退、不得使用。
六、严格掌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不得存在无有效健康证明者从事餐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