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窃电、违章用电行为认定:
(1)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未经允许或授权开启法定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取其它方法窃电;
(7)私自移动电表位置。
二、窃水、违章用水行为认定:
(1)未申请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私自接水用水;
(2)绕越用水计量装置用水;
(3)施用技术和其他手段使水表停走、逆走、慢行或倒拨表针;
(4)擅自移动水表位置;
(5)对已经停止供水而擅自启封用水;
(6)非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防设施用水;
(7)未办理过户手续,擅自转让用水权或者向其他用户供水;
(8)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9)不按期交纳水费或者拒付水费。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后勤安保部除按最大用量计算追缴水电费(含滞纳金)、水电使用违约金外,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并通报全院:
(1)凡违反学校水电管理规定、浪费资源,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2)凡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水电用户,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按时按标准交纳水电费超过半个月者;
(3)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和违章用水、用电的。
四、用户在后勤安保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水电费时,应承担水电费滞纳金的违约责任。水电费滞纳金从缴费期限次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五、窃用水、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一)在学院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所窃水、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二)以其他行为窃水、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所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额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三)窃用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180天以上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窃水时间按每天12小时计算。
六、 窃用学校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费外,还将处以应交水、电费三倍的罚款。对拒绝承担违章责任的,后勤工作部将切断其水电,并由学院依照相应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七、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并处以每次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责任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记过、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理。